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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这边是女方主动一个人来我家找我,后面因为上头发生亲吻和肢体接触未和女方发生性行为,但是女方事后说我强奸,这个个情况下我是否属于强奸行为?

刑事案件
2024-01-24 11:31:0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这边是女方主动一个人来我家找我,后面因为上头发生亲吻和肢体接触未和女方发生性行为,但是女方事后说我强奸,这个个情况下我是否属于强奸行为?你好,不属于。
  • 您好,原则上并不是强奸,构成了猥亵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 构成强奸罪行为如下:
    1、客体要件。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2、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一般刑法观念,认为主体是男性;
    3、主观方面。主观上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什么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如下: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涉嫌强奸并一定都为强奸罪,构成强奸罪需要具备以下特点: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涉嫌强奸并不一定都为强奸罪,只有满足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构成强奸罪。即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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