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试用期未签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没有超过一个月的,则及时补签即可;如果超过一个月,是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每月双倍工资;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且单位书面催告过劳动者的,则单位应书面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