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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1月3日在本市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定于2006年1月18日交房,可至今没交,我要求退房,开发商同意了,但他只答应按活期利率赔付,合同上注明:逾期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知识产权
2006-03-17 13:02: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该依约履行,首先你们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5%的违约金。
    至于对方提出的与拆迁户协商不成的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海啸等,与拆迁户协商本身就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对方的理由不成立。建议你聘请当地律师起诉开发商,经律师审核你所有文件后制定最佳的诉讼方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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