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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东莞一台资企上班,去年离职,公司未按规定交够住房公积金。 2. 离职后听说单位需要帮职工缴纳公积金,遂像东莞公积金管理局投诉单位未给自己缴够公积金。 3. 10月份公积金管理局寄来个人公积金催缴文件,其中说明单位已经补缴,如果个人不及时补缴就被视为弃权追缴单位部分的公积金,但因为某个原因导致过期个人部分未缴纳,现在可以继续吗

劳动纠纷
2023-12-26 16:09:00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好,感觉不能了,建议直接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你好,上述情况,一般不可以继续缴纳
  • 您好,详情请咨询东莞公积金管理局
  • 上午好,这是可以协商补缴的
  • 你好,这边工作多久了呢
    追问:重新找到工作已经快一年了
  • 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缴纳公积金,离职后可以要求补偿。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强制性的,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2、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4、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5、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6、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7、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离职后公司公积金没交齐可以要求原公司给补缴。原公司无正当理由不给补缴的话,可以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投诉,也可直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部门反映。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劳动者离职后才发现公司没有交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当事人还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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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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