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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结婚前我把房子过户给她,婚后他们夫妻共同还贷款,是否属于她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023-12-22 14:34:43
共有27位律师解答
  • 对方也对房屋做出了相应的贡献,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方还是对方也对房屋做出了相应的贡献,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方还是有一点点的份额
  • 你好,女儿婚前你过户给女儿的房子是不是产证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
  • 你好,婚后还贷的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 你好,这个依据法律问题一部分是否属于她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 您好 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共同财产,
  •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需要律所律师咨询吗?
  • 你好,详细与我们沟通具体情况,提供解决方案
  • 您好,现在是什么情况,房产上登记了几个人
  • 你好,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婚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 您好可以具体聊聊 这边可以协助到您
  • 你好,可以详细了解下我们给你解答
  • 你好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律师协助处理
  • 您好,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按份共有
  • 你好,建议律师介入处理相关事宜
  • 你好,贷款的部分是属于共同财产
  • 您好,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 婚后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
  • 看产证的啊,谁的名字的啊
  • 您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您好 问题的具体情况说明
  • 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
  • 婚前的贷款不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会视为个人债务,夫妻个人的婚前债务婚后另一方没有义务去偿还。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但债务人的配偶承担的债务不得大于其接受的财产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法律分析:婚前的贷款不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会视为个人债务,夫妻个人的婚前债务婚后另一方没有义务去偿还。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但债务人的配偶承担的债务不得大于其接受的财产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法律分析:如果是一方婚前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房产登记你女儿个人名下,婚后他们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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