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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楼跟前的空地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还是本楼业主所有?

房产纠纷
2023-11-05 18:00: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小区的公共空地可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可能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所有。
  • 按照物权法规定,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但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 小区公共土地是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内附属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处置。小区附属设施的产权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商品房小区,小区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已经包含在业主的购房款中,附属设施的产权自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处置;
    2、集资房小区,如果业主缴纳的集资款里包含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附属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如果集资款里不包含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则附属设施的产权归集资单位所有,集资单位有权处置;
    3、房改房小区,由于房改款中不包括附属设施的费用,因此,附属设施的产权就不属于全体业主,而是属于小区所属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法律分析:按照物权法规定,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但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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