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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餐饮店干了五天 但是老板不给我工资 坚持要扣我钱才给 还辱骂我 请问我仲裁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劳动纠纷
2023-10-12 08:28:1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要求老板支付5天的劳动报酬是有依据的,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依据
  • 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你说的这个问题,很有可能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公司拖欠员工工资,首先需要了解具体情况,然后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单位调解,由单位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出面,调解工资拖欠问题;
    2、如果调解也没有结果的,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在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员工不能去管辖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4、至于你说的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问题,这个需要你可以去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谈到这个问题。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 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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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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