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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伪劣口罩背后的经济法思考 2020年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购买的口罩是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三无伪劣口罩后仍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00元。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此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万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万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并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请结合案例并从经济法的理论框架分析,如何处理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损害赔偿
2023-10-02 15: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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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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