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吃饭时与他人 (二男一女)发生口角,对方先动手(有公安笔录、人证)。我将对方(女)打伤,打在右眼上。后法医鉴定为轻伤(眼眶骨折)。但19日对方在空军医院和人民医院的ct检查的诊断结果为空军医院(头皮血肿)、人民医院(头部ct未见异常)都没有写骨折。21日对方又在空军医院作ct为眼眶骨折,法医是根据21日的ct片和医生诊断鉴定为轻伤,还把片子送到医学院作了伤情鉴定。
-
如对方构成轻伤,你有可能被刑事自诉.欢迎你到本所来作进一步的咨询,有必要的话,可以接受你的委托,帮助你控制法律风险.
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 许东耕 律师
025-83591021
13951796586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