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诉讼请求:1、按照合同履行,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计14650元整。(详见附件)2、赔偿原告合同生效后至今的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元整。3、赔偿原告合同生效后至今原告已支付给中介方的所有费用,共计55965元整。(含房款、中介费、贷款手续费等)4、赔偿原告合同生效后至今的其它经济损失,共计8308.77元整。 上述费用合计:83923.77元整。事实原因:原告梁忠与被告张传刚于2004年1月19日在中介方天津市龙盛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南开区万德庄连锁店签定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详见附件),原告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纳了所有相关费用,并逐步配合中介履行合同手续。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完全部应交费用后, 2004年2月5日突然接到中介电话告知:被告张传刚(产权人)要单方终止合同。于是在2004年2月7日原告被约至天津市龙盛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南开区万德庄连锁店进行三方商谈。在商谈开始,被告妻子声称:“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未经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但原告及中介方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并同时认定被告张传刚为产权人,同时具有自然人行为能力,因此被告与中介签定的《房屋代卖合同》,以及与原告签定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是有效的。但被告始终坚持不履行合同,并拒绝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在合同约定贷款日将到之前,原告未得到中介方的任何消息,只能再次找到中介方,得知被告方还是一直拒绝履行合同;因此,原告请中介方出具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之证明,但中介告知原告,被告在正式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才算正式违约。此间,原告父亲也因此事操心过度,导致脑梗塞发作,病危住院,现生活不能自理,增加了原告方的精神及生活负担,并且现仍在治疗当中。但原告方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为了积极配合中介方履行合同,于2004年3月24日在中介的通知下,并在父亲病重及工作繁忙等情况下也如约到达建设银行河北支行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原告于2004年4月6日被中介通知到南开区房管局交易中心三方一同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梁忠请假一天如约到场,但被告在约定时间内一直未到。中介告诉原告:这时可判定被告张传刚正式违反合同约定,并告诉原告梁忠可继续等待听信儿。原告本着仁至义尽、合理合法的原则,希望被告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一直等至2004年5月,未有来自中介方任何信息。原告只好再次询问中介方,才得知被告还是一直拒绝履行合同,因此原告在得到中介出具的证明后,现决定只能请求法院的公正裁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经过两次开庭,总结如下:原告在本案中的立场及原则:就是要购买一套适合的住宅,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公正的法律面前得到保障!首先,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所有材料均以事实为依据,并且与本案密切相关。同时认为第一被告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与本案无关联,理由有三:1、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为房屋买卖关系,在达成房屋买卖合约之时没有涉及双方个人的其他情况及隐私。2、在通过第二被告介绍,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4年1月29日在看房、商定合同条款等事宜时,第一被告具备了正常人所具有的良好精神状态和清晰的思路(这已在第二被告的法庭陈述及辩论中得到证实),买卖双方所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3、第一被告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只能说明其个人病史情况,至开庭时未有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向原告提及过。基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与本案无关联,无法为其违约的事实开脱。其次,第一被告代理人当庭多次提及第一被告背着家人签定房屋出售合同和向第二被告递交自己的相关证件,这说明第一被告有着自主的行为能力。如若象第一被告代理人所称第一被告缺乏自主的行为能力,而第一被告家人还任由第一被告独自外出?另外,第一被告代理人在法庭的陈述中多次提到在与第二被告签定房屋代卖合同时,是由第一被告的女儿所签,表明第一被告及其家人有共同出售房屋的意愿,又何谈第一被告背着家人签定房屋出售合同和背着家人向第二被告递交自己的相关证件???很显然既有悖常理,又难以自圆其说。再次,第一被告代理人对第二被告举证的EMS快递邮件,开始声称并未见过,但当第二被告指出了第一被告在邮局第一次投递拒收的记录时,才承认拒收邮件的事实,前后自相矛盾,显然第一被告有违约的故意。第四,第一被告代理人在法庭陈述的第一被告在合同上的签字不好辨认,那纯属是个人习惯的问题,同时也更加证明了第一被告有很强的,反仿冒的自我保护意识,即第一被告的自主行为能力良好。第五,由于第一被告的违约,致使原告承受了精神、身心及经济等多方面的压力和负担。主要事实如下:1、原告至今居无定所,还在借住亲戚房屋,所欠人情给原告增加了多方面负担。2、原告错过了多次另行购买合适住房的时机。3、原告因为此事多次奔忙,投入了很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4、原告的父亲因为被告的违约而忧郁成疾,导致病危住院,现生活不能自理。为原告今后的生活增添了多方面负担。综上所述,本案所涉及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第一被告存在着违约的故意;原告所向法庭提交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原告无过错!为使本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请求法庭给予公正裁决。

公司企业
2004-09-01 16:36: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