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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的8月2日购买了由长春高新技术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高新·怡众名城住宅小区的住房一套,按合同是在2005年的10月30日交钥匙入住。后来因住宅未按合同期限交工,开发商以书面形式承诺按合同规定给予补偿金共计人民币9767元,但是开发商不给支付现金,而是把这9767元折抵等额物业管理费,大约抵等10年的物业管理费。

公司企业
2006-03-07 20:08: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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