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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的8月2日购买了由长春高新技术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高新·怡众名城住宅小区的住房一套,按合同是在2005年的10月30日交钥匙入住。后来因住宅未按合同期限交工,按合同规定给予补偿金共计人民币9767元,但是开发商不给支付现金,而是把这9767元折抵等额物业管理费。

债权债务
2006-03-12 21: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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