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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强制哺乳期女教师上到晚上十点的夜自习

劳动纠纷
2023-08-28 16:10:0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私立学校强制哺乳期女教师上到晚上十点的夜自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哺乳期上夜班不合法。法律规定对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违反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女员工哺乳期和夜班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尚在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上夜班。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安排了,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改正,并对单位处以罚款。法律依据:关于女员工哺乳期和夜班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尚在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上夜班。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安排了,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改正,并对单位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哺乳期单位安排上夜班不符合现在的劳动法。女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女职工也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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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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