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于2005.12.21到**集团下属的**学院面试并成功,当时我打算与其签定就业协议,就将协议留在该单位。但是当时其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张**副部长)明确告诉我,他们跟毕业生签订协议要等到2006年的3、4月份统一办理。今年春节前(该学院放假前)我有了新的意向,并且马上电话通知了这位张部长,当时我就先问她,我的协议他们单位签订了没有,她告诉我,还没有,要等到春节后统一办理,这时,我马上告诉她,我不准备与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了,并要求其将我的协议书退还给我。她的答复是,需要请示领导后办理。开学后我又向她催要协议书,这时她却说,他们已经在我的协议书上加盖了学院的公章,只是没有盖上级主管部门(淮南矿业集团)的公章,并且她指出,退回协议书可以,要求我必须先向其单位支付一千元的“违约金”,还指出这是他们领导研究决定的,必须这样执行。另外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当初通知我去面试时指出,报销路费和食宿,后来他们确实这样做了,总计约500元。

房产纠纷
2006-03-08 10:11: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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