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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2004年11月8日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不幸的是,工作一个月后这家公司的其中一个股东(B)携带公司所有财产和公司物品的变卖款逃跑。后来剩下的这个股东(A)又找到新的合作人,重新开始了这个公司,公司名称和经营内容都没有改变,但是我并不想再在这家公司工作,离开时正好工作了有一个月(从11月12日到12月18日),当我讨要11月的工资的时候。股东A说由于公司是责任有限公司,所以他只能支付给我一半的工资

损害赔偿
2005-03-21 19: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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