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是否签竞业限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协商约定。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竞业限制,但是并不代表竞业限制的约定仅能约束
劳动关系中的企业和员工。在实践中,即使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如果双方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法院也会按一般的民事协议处理,而民事活动尊重意思自治,即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只要相关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管对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员工,若与员工在任何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在解除或终止用工关系时,都应当做全面的审查,若无需员工履行相应义务,应当明确书面告知。对于员工而言,不论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都应注意相应竞业限制条款,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