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单位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30日算头算尾吗?最后一条是节假日的话,能延迟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申请认定吗?
另外,超过30日期限,只能员工本人、家属、工会去申请,单位不能提出申请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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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能中断;如果不是因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工伤认定的期限超过的,被耽误的期限不算在内;而单位在申请时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则可以适当延长。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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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能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不是因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而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例如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不可抗力、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其他。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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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认定申请最后一天是周末,一般来讲 可以顺延至周一。但是,为 了以防万一,还是提起申 请,防止被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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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就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超过30天单位也可以去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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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