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当时在2004年11月份时我帮我的朋友在**公司福州路营业厅办了一个GPRS卡(无线上网卡),当时由于我的朋友的身份证丢失,我用我的身份证替她办理了手续,当时与移动的合同是两年,第一年需要交1800元这个钱由我朋友已经交了,但是我朋友在使用到2005年4月份时GPRS卡发生了问题,在与移动多方交涉后无果,所以她拒绝交付与移动签定合同里的第二年款项共计2400元左右,但当时由于办理此卡所用的身份证是我的,所以移动并未找我的朋友,而在追究我,而我的朋友也多方推脱不肯交费她现在在吉林北华大学上学而且态度蛮横不讲理,我觉得虽然办理人是我,但实际的使用人是我的朋友,我觉得我不应该替她交这个费用.我想用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