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2003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到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进入公司后签署了一份一年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聘用合同书》,其中在“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一项中规定了:甲方(公司)要求乙方(我)签三年劳动合同,因本合同的限制,故一年后再行签另外两年劳动合同,如乙方在见习期聘用合同到期后不愿签另两年合同,也视为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之后在2005年4月份公司又叫我签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06年4月份到期,目前公司已经停产,需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在见习劳动合同中双方规定的必须签三年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与后来签的一年的劳动合同,,哪个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 请邵位律师在百忙之中能给予答复!!谢谢! 路伟俊 200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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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有约束力,他是单方面的权利,即对单位是权利,对你是义务.对单位不是义务,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处理自己的权利.2补偿金可以拿到,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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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