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也可以离职走人。
依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将离职的意思表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单位,无论所在单位是否同意,都可以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走人,公司应当结算工资,并开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辞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在实践中,劳动者应特别注意的是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关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