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8年10月28日,黄某与某公司 签订了期限为3年,即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 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为3000元/月,试用期后工资为4000元/ 月,黄某11月1日开始上班。三个月试用期过去了, 2月1日,公司书面通知黄某,因其未通过试用期考 评,按公司规章制度,对第一次不能通过考评的员 工,公司暂不录用。要延长试用三个月后,考评通 过的,才予录用。4月30日,公司又书面通知黄某,因其不能胜任工作,未通过公司第二次考评, 故公司决定不予录用,并要求其当日结算工资,完 成工作交接手续。黄某对此甚为恼火,遂要求公 司:1.补发其2019年2月、3月、4月转正工资的差 额部分。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支付 本人代通知金。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解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是用人 单位的权利;公司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不需要向其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黄某未能 按时获得公司转正的原因,在于其自身水平达不 到公司要求,公司延长其试用期,黄某也并未提出异议,故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并无不妥。

劳动纠纷
2023-06-21 17:04:5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