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非常感激您能查看我的咨询,先简要讲述一下经过:我方亲属在南京一大型机械制造厂任总工程师,05年12月底被单位派至购买设备的客户单位山东日照港口调试刚安装好的大型吊车。12月26日晚7点已下班回去路上,被客户单位电话喊回。据日照市安监局后来的调查报告称,他在某危险处查看故障时,因日照港工人不知道,兼未完全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贸然启动机器,造成事故,我方亲属不治身亡。当时亲属和所在单位协商处理后事的时候,家属在机械厂完全承认是工伤前提下,和南京厂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完成了火化。现在我们看到的安监局初步鉴定报告(说其初步是因为虽然内容齐全,但尚未盖章),直接责任有我方家属违章没有佩带安全帽,也有对方工人没有执行规章中先巡视再启动的规定,擅自启动机器造成意外, 最终判定主要责任在我方家属身上,日照港工人承担次要责任,日照港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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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方已经与南京厂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并且基本执行顺利,这是好事。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 \"直接责任有你方家属违章没有佩带安全帽,也有对方工人没有执行规章中先巡视再启动的规定,擅自启动机器造成意外, 最终判定主要责任在你方家属身上,日照港工人承担次要责任,日照港承担管理责任\"那么即使向他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也可能达不到已经履行的数目, 因为确实是不能重复,只能取其中赔偿高者。 如果可以独立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对方工人的次要直接责任,和港口的直接管理责任你们是都可以据此起诉的,因为不能重复赔偿,所以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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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