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首先感激您百忙之中察看我的咨询,涉及到民事诉讼,先简述经过:我方亲属在南京港口机械厂任总工程师,05年12月底被单位派至购买设备的客户单位山东日照港口调试刚安装好的大型设备。12月26日晚7点发生意外工亡事故。据安监局调查报告称,他是在某危险处查看故障时,因日照港工人不知道,兼未完全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贸然启动机器,造成事故,我方亲属不治身亡。当时亲属和所在单位协商处理后事的时候,考虑到事故需由安监局等多个单位协同调查,大概需要二十天才能有结论,时间太长。因此家属在机械厂承认是工伤的前提下,和厂方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完成了火化。现在我们看到的安监局初步鉴定报告(说其初步是因为虽然内容齐全,但尚未盖章),直接责任有我方家属违章没有佩带安全帽,也有对方工人没有执行规章中先巡视再启动的规定,擅自启动机器造成意外, 最终判定主要责任在我方家属身上。我们对于调查过程以及结论不甚满意,因为按照我们私下从事故现场某些人员处得知,按照规定,在启动机器前,还应该再按动警示铃提醒机器周边人员的,如果日照港工人正确执行,那我方亲属听到铃声后肯定会离开危险区域,因此日照港工人的未按警示铃,应该说也完全可以列为事故的直接原因,将影响到最终责任的判定。另外根据调查报告中提到的出事情形,还根本无法解释我方亲属的身上的某些重大的伤害和伤痕,语焉不详。

刑事案件
2006-02-22 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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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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