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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丢了怎么办?员工也不提供

劳动纠纷
2023-05-24 10:59:02
共有1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具体看你的诉求有哪些,建议电话沟通好与你分析。
  • 你好: 建议与员工协商,借用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复印,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
  • 你好,这种情况最好是跟员工协商,否则用人单位会存在支付第二倍工资的风险。
  • 你好,那你这边的就是比较麻烦了。你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合同的,
  • 你好,是否有复印件,复印件也可以的,。
  • 您好,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丢了怎么办
  • 你好你这边能提供什么证据材料呢
  • 你好,可以帮助你处理合同问题
  • 你好!你们可以重新签订的
  • 你好,现在到哪个阶段了
  • 单位把劳动合同丢失,是可以补的。劳动合同文本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的,所以单位可以复制劳动者保存的合同文本,并加盖其印章;或者单位申请了合同备案的,可以依法到备案机关去复制合同文本,并加盖备案机关的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合同丢了,单位不给复印或者补办的,劳动者可以保存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法律分析: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丢失了,公司不给办了没有关系,劳动者可以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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