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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工作岗位是关于写文案这一块,里面有包含业绩。 三天前发放工资的时候发现钱被扣了。主管说我没有完成业绩任务,理论一番发现是因为对方没有跟我交接好,我不知道自己的工作业绩里有多增加任务。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把钱要回来吗?

劳动纠纷
2023-04-24 13:23:13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方没跟你交接好有一定的责任,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
  • 你好,对方没跟你交接好有一定的责任,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你好,可以咨询律师协助处理


  • 法律分析:可以扣回,工资应该至少按月足额发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也应依法支付。否则,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解决。比如通过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员工工资。且您的工作职责和业绩如何考核,用人单位应当在您入职就应当告知清楚。否则,您有权利和用人单位就此事项进行交涉,或通过其他途径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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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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