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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一幢2004年4月由法院执行给别人的八间厂房和配电房一间(注:合同中未标明配电间面积),在交付房屋时配电房其中有8.4平方米被他人占用,因此对方没能全部履行合同;我多次索要未果,于是我将对方告到法院,一审中,对方出据了一份2005年1月7日由滨海法院执行局针对于(2001)执裁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情况说明》;这份材料指出配电房一间,内有隔墙,隔墙外房屋8.4平方米不在内。我当即指出这份情况说明所指的内容没有依据不认可。原因是:这份说明是反应的是事隔四年前的事情,请求调阅(2001)执裁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的卷宗,查看这份情况说明所指的真实性。然而一审认为这份说明是法院执行局出的不可能有假以此为依据判我败诉。我不服又上诉到中院,请求调阅卷宗查看这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然而二审法院根本不调查认为这份《情况说明》有效,判我败诉。

劳动纠纷
2006-02-18 17:05: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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