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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丈夫离婚诉至法庭。争议最大的是一套价值二十多万的商品房。此房房产证房主是丈夫母亲名,但法官在今年9月调查时发现附加有我丈夫的一份声名:“本人向XX商购买的XX房,自愿写我母亲的名字。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负。”此房于2001年12月签订合同,是我丈夫签的名,并交纳1万元定金,剩余款陆续至2003年交清,但同时又改合同名为我丈夫母亲名,办理了房产证。2004年我托朋友去房产商处查看原始合同仍在,但在今年法官去查找时说是已烧毁。丈夫母亲提供了2000年至2001年18万元钱到期的取款证明。现法官判此房另案处理,理由是要给第三者一个辩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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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1 1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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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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