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律师.请问:你上次讲的劳动部有对试用期的具体规定是不是:原国家劳动部1996)54号文件 ? 事发时间: 2005年01月06日 事发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 事发经过: 谢谢律师.现在城区劳动分局调解无效!! 东莞办事处的人坚持认为:已经在合同中注明,他们没有错.而且就是有错也要交上海劳动仲裁委处理. 请问我应如何去做? 事发时间: 2006年01月06日 事发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 事发经过: 对于这一规定,我可以确切的告诉你劳动部有这样一个文件,至于那个律师所说的,只是大家的一个初浅的理解,事实上关系试用期还存在很多的细分,可能那个律师并不清楚这一个文件,这不足为怪. 以下是律师的解答 你可以直接向东莞市劳动局城区劳动分局申请劳动仲裁. 以下是律师的解答 是你所说的那个文件,但对案件本身来说,并非有文件必然会怎样,有时还决取于一定的诉讼技巧,当然,你可以选择自己去进行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