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0年5月23日签订了一份《联户集资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文化站联户集资房(综合楼房)中的101与102室门面,建筑面积分别为46。931与49。283平方米:价格分别为2800与2750元每平方米,另约定交房时间为2000年12月月底。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交了22万元定金作房款;而被申请人未能按约交房,在2001年6月28日才通知申请人可以进行交付那没电没水的平方虚假的门面房。被申请人却用欺诈的手法只给申请人少了3。311与3。473平方米的101与102室。并与因其失误将101室办成他人名下,而且没给102室开设水电户头。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不予理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