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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被占用,如何向上报告

征地拆迁
2023-04-13 22:27: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收集相关证据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举报,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违法人员予以罚款,限期拆除以及退还非法占用地的行政处罚。若相关行为人的非法占用行为对占用地的环境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还可以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 法律分析:占用可耕地建房违法,应该拨打土地部门的电话12336进行举报。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 法律分析:1.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要依法经国务院批准。在未批准前就占用,成了违法建筑,按法律规定应该拆除。
    2.按照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出示本人的《执法证》并说明自己是什么单位的,让当事人知道。
    3.土地违法案件应该是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和查处,要按照查处程序进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要举行听证会。然后,下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效内不自行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是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如果违反以上程序,属行政执法的程序违法,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该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对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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