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两次违法如何赔偿尊敬的律师:您好! 2000年,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债务8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明确告知被告,逾期不还,计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历时五年,至今未能执行,原因是初审法院在保全被告房屋时,未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至于被告将已保全的房屋用做抵押贷款;而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又未对被告可供执行的另外两套房屋和其他财产履行监管职责,被告于2003年底被执行过程中,将该两套房屋及其它财产顶债转移,现已无财产可执行。上级法院已于2005年底,对初审法院在保全和执行过程中,两次程序违法进行了确认,并判定原告可向初审法院申请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初审法院认为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即只同意赔偿2000年判决被告偿还的8万元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赔偿义务包括8万元债务和五年来的利息(以初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12‰利率,或法院执行通知书上所讲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这两部分都属直接损失,初审法院应该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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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的网友:你好!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你的情况可以按照其中(三)(四)的规定要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因此原告可以主张被告承担的赔偿义务包括8万元债务和五年来的利息(以初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12‰利率,或法院执行通知书上所讲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这两部分都属直接损失,初审法院应该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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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