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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公司是一家台商独资企业在武汉的分公司,总公司在上海。因总公司管理不善,总公司将关闭和注销武汉分公司,优化所有员工。按照劳动法条例公司强制中止合同应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与武汉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现总公司提出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员工经济补偿金不能够一次性付给员工,而是分月付给员工。

知识产权
2006-02-12 09: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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