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有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向咨询以下,盼望您能够给分析一下!我的大致情况如下:我和公司(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三年一签,现在是第三年了,合同快到期了,而我不想再签,但是因为在给公司服务期间公司派我到国外进行了商务考察同时签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应该为公司服务5年,目前协议规定的时间还没有到期,而我目前因为取得了澳洲的永久居留权,我准备过去定居,因此想离开公司,如果现在走算不算合同到期离职呢?我在为公司服务期间,公司授予我一部分股票期权,如果合同到期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离职的话,我将可以将手上的这部分股票期权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执行掉,我又查了一下当时公司授予我期权时的相关文件,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有如下说明: 员工如果因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之内将期权执行,逾期作废。(大概的意思,详细的我可以稍候附上,如果您需要的话),不知道像我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想和公司进行协商,看有没有可能不追究出国考察时签订的协议,这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希望您给解答,就是,如果我按照劳动合同当中的条款,对出国考察协议中签定的未完成的服务期限(有点拗口,也就是剩下的服务期限)做出相应的赔偿的话,是否符合上面条款(期权执行的条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呢?也就是说,是否可以执行期权? 多谢!期盼您的答复!

继承
2006-02-07 18: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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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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