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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上未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空着没填);且合同标明有2份附件(即《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和《培训协议》),但未与我们签定。公司性质:国有股份制,属国务院直接领导,不适用北京市地方法规!

医疗纠纷
2005-03-27 15:52:4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我认为:
    一、合同中既然未写明期限,则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理解为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到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虽然劳动合同中标明有两份附件,但你和公司没有单独签署这两份附件,说明双方并没有确定这两份附件的效力。
    三、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加班薪酬,如果没有规定,则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答复请你参见《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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