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起草一份合同,我方提供交易平台,与对方共同为对方客户提供服务。客户每笔交易,应由对方付到我方,但对方要求先赊款,每月或达到一定款项时,再一次性付。我在合同中加了担保条款如下:质物:甲方空头支票xxxxxxx一张.担保方式:质押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范围:甲方因签订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每次结算的票务相关款 项及利息、本合同的违约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等。甲方应保证:具有本合同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在本合同签字 前未对本合同质物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相关款项的,经乙方书面催促,仍未按乙方书面条件进行支付的,乙方有权用质物实现担保范围内所有费用,不足部分仍由甲方承担。 请问,此担保条款有无问题?对方债务履行方式、期限在合同中其它条款里有。谢谢!

证券投资
2004-11-19 17:02: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