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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司职员。2001年5月公司购买一辆汽车,以我个人名义上牌,为此,公司全体董事专门签署了董事会纪要,指明该车为公司财产,该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担。2003年5月公司将该车卖出,并以我个人名义与购买人签了买卖协议,协议声明:一个月内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如因未过户而发生的一切纠纷有购买人承担。此买卖介绍人为此提供了书面担保。但是,时至今日,该车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我曾多次向公司领导提出,领导告诉我该车已报废,不会有问题发生。今年4月我向公司提出口头辞职获得口头批准,但我对该车为过户仍有担心。为此,4月底,我通过车管部门查询得知:该车于2003年9月至2007年4月已累计欠交养路费、过桥费及滞纳金和罚款约12万元多。我马上向领导汇报并要求解决。今年6月中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此书面承诺于7月托人了难,如了难不成于8月1日起由公司出资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我对该车的责任。 事实上公司领导一直未办理此事,我于7月停止上班,但未办理退职手续,因此,公司仍要为我负担养老保险等。今日公司向我下达通知书,以《劳动法》要求我在15日内或上班或办理退职手续,否则将以旷工除名。 我想:如我办理了正式退职手续,上述汽车的问题将无法得到解决,该车产生的预计负债将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这是我无法承受的。如我回公司上班,该车每月记在我名下的欠费远远超出了我的工资,那我上班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样的公司领导已不值得我信任,我不想上班,只想尽快解决汽车事宜。公司以《劳动法》要求我,我是否可以《劳动法》要求公司呢?

劳动纠纷
2007-08-03 14: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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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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