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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是某公司的出纳,200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得遇,2008年6月1日被另外一家公司聘用为该单位的出纳,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聘用协议。2010年5月31日,该协议到期,鉴于李某身体原因,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协议。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遭拒绝,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李某是否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

劳动纠纷
2022-12-03 16:34: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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