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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和另一个用单位签定合同。不给于经济赔偿。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22-11-28 16:33:0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的,应当要给你支付补偿金。
  • 不合法,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约的,有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劳动者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单位就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其他情形下主动解约的,一般没有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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