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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务派遣中介企业)和我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合同》,不是签订由省劳动保障厅编制的《劳动合同》,只是参照其中的条款,也没有通过劳动部门鉴证。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由于我是被派遣到公司的服务单位,即第三方属下网点工作,这些网点说不准什么时候会由于业务调整的关系撤销。所以,《劳务用工合同》里面,在谈到“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项时,有这样的约定“甲方派遣乙方的服务单位因业务调整撤销本合同服务网点时,甲方应提前15-30天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办理有关终止合同手续。”这里用的是“终止合同”的字眼,而不是“解除合同”,有人说,”终止合同“不用给补偿金,”解除合同“就要给。请问是这样的吗? 《劳务用工合同》里面同时有一条:“根据《劳动法》规定,合同期内,若非乙方个人原因或非违反服务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而遭服务单位辞退,甲方与服务单位协商并追时服务单位补发一个月工资给乙方作解除合同的补偿。”这里用的字眼是“解除合同的补偿”。有了这一条,是不是说,只要是在合同期内,除我自身原因外,公司解约都必须支付补偿金呢?我知道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限来算的,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这里条款规定了只补发一个月,那这份《劳务用工合同》是有效的吗? 还有,这份《劳务用工合同》的期限是跨到2008年的,新的劳动法元旦就开始执行了,里面好像规定了必须用通用版《劳动合同》,而且要鉴证,是这样吗?这份合同是2007年签订的,有些条款可能不符合新法,那还是以旧法为依据吗? 急盼各位热心律师的专业答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07-07-30 14:22: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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