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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工作所在的公司在南昌市,我在2005年10月份请了婚假,公司规定婚假3天,晚婚可多请10天(江西省的规定是15天),在婚假结束后公司发放工资时公司扣除了我婚假期内的工作日的50%工资,公司在发工资的当天发了补充文件说明工资是由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30%)、浮动工资(20%)、津贴(30%)、补助20%),婚假只发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共50%),产假只发基本工资(30%),而我们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这样说明,合同中说明是起点工资XX元。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的婚假和产假究竟该发多少工资?谢谢!

人格尊严
2006-01-19 13:44: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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