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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21年6月4日入职和公示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以完成工程结束为终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薪资为25000元,转正后28000元,可实际支付的是试用期8000元,转正后是13000元,一直以来没有给我交社保,在去年9月30日左右老板要求我离职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老板娘10月又叫我回去上班了2周左右,又被辞退,我想知道的是我现在还可以要求公司履行之前合同的薪资不足的补给我吗?包括社保补助,还有对方和我签的3个月的试用期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2-08-28 21: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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