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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企下岗工人在2005年2月企业擅自把我的档案转到街道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在2004年12月份企业以合对劳动合同为由把我的合同收回,我在也没有把劳动合同要回.到朝阳劳动仲栽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不给立案,2006年4月我拿着劳动合同烧毁的录音在到朝阳仲栽立案..在2006年6月26日一审判决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我又上诉到二中院在2006年11月16日判决企业应对无法判明合同文本真伪的后果承担责任.我在2005年10月我俩都下岗家庭非常困难,街道为了照顾我帮助我给我找了个餐饮业给我上保险我在万般无耐下同意和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故根据'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具有唯一性'的原理,其要求企业保留劳动关系无法支持,请问您,单位擅自把档案转出,我能够和别的单位签订合同吗?这一切都是企业造成的.为什么不追究责任?申诉至今没有结果我应该怎么办.望您给以帮助谢谢。

劳动纠纷
2007-07-20 15:10: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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