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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30日工伤,10月做工伤认定。公司8月工资未发放,9月10月按最低工资发放,11月起按工伤工资发放,但是和前12月平均差了5~6百,多次沟通不给补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经济补偿金,目前在申请伤残鉴定,10几年工龄。公司是国企

劳动纠纷
2022-08-12 21:24:4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可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有工伤保险的,除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劳动者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外,用人单位一般需要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等费用,没有工伤保险的,全部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具体赔偿金额需要结合劳动者月工资、工伤休息时间等等确定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中38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简单概括为:用人单位不按合同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条件、托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违反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等6种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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