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原告于2005年7月19日晚八时在罗湖区洪湖公园内被抢手提包,内月招行信用卡一张。原告即刻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并于当晚20:42向银行电话挂失该卡。在挂失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被告该卡已在2005年7月19日晚20:24在我公司消费人民币3469元(即原告被抢后信用卡被盗刷)。原告以公司收银员没有严格履行核对义务(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背后的签名是否一致)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469元和误工、交通等其它经济损失5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行政纠纷
2005-12-28 08:56: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旅行社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免责
旅游维权 955
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应收账款管理
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违反赡养义务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400
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180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1825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1350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97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845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775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66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