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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在那个厂做了,他不让我走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2-07-21 17:17:0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需帮助可联系本律师。
  • 你好,建议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不让离职的事情
  • 你好,这个试用期提前三天辞职就可以了
  • 可以到相关人力资源部进行投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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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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