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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耕刘某的田地,在2004年收割谷子时发生了收割权的争议,经村委、派出所多次调解以谁各谁收的原则,由我收割甲田的谷子。但刘某始终坚持要全收,在8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我收割甲田的谷子时,刘某伙同其在远方的妹刘二到我自己的承包田与刘某毫无纠纷的乙田里,当着其他的村民背走了我收两背谷子。在别人来喊我后我前往事发现场,在路上遇到了刘某二人正反回,我上前割断了走在前面的刘二的背系,并用木棍打了刘二头上一下为轻微伤,此时走在后面将近10米远的刘某丢下背上的谷子从后面赶上前来,二人与我殴打起来,一会我妻也就来到我四人打在了一团事后刘某鉴定为轻伤头上有两个3厘米左右的伤口。我与妻也全身受到对方用石头砸的伤有医生医药发票为证。 现刘某诉我为故意伤害罪检察院也已立案,而我诉对方抢劫以我们先有纠纷在前而没能立案。既然这样有纠纷在先我也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我感到十分受委屈不知怎样理解请帮我分析一下。你对此案有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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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4 17:27: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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