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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律师上次的回复。我在工作中受伤,劳保局鉴定为工伤6级,我要求向其他合伙人按工伤6级赔偿。由于营业执照是个体,实质是共同投资合伙经营。根据证据区法院一审也认定为共同投资合伙关系,合伙人应该按投资比例承担责任,但认为本人并非个体工伤户雇工,而是个体工伤户之业主(经营者之一),而判定我不应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另外区法院认为工伤鉴定申请人是本人,用人单位也是个体工商户无争议对方,此申请无效而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执行。

知识产权
2005-12-16 20:26: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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