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户主)、乙(我)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肆拾捌万元整 元整(大写),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时的个税由 乙 承担,营业税由 乙 承担,其它相关税,费用由 乙 承担,该房屋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税,费用由 乙 承担。
第四条:付款约定(本条各款项均不计利息)
1、乙方向甲方的交款约定:
(1)乙方于 2007 年 7 月 1 日交付定金人民币 贰万元整(自行交付) 元整(大写);
(2) 乙方于2007年7月10日前向甲方交付首付款壹拾捌万元整,余款贷款叁拾万元整(其中贰万元整用于过户费用)
乙方按约定交清全款后,甲乙双方开始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2、丙方对甲方的乙方所贷款部分的付款约定:
过户签字契税单出来后3个工作日内付给甲方贰拾捌万元整,(如果贷款全额叁拾万元整全部由甲方领取后,甲方需付给乙方贰万元) ,这样甲方用不用承担过户费用,我觉得他是从贷款里给2万给我用于过户,这样的话他实际得到的就是46万,那合同履行完了2万定金是不是应该退给我?首付款18万已付(未包含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