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7日,被申诉人之一武**与申诉人签定《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即2001年8月27日至2006年8月27日。期间,2003年7月至9月,被申诉人由申诉人委托参加**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操作工培训。此后接受被申诉人各种循环流化床锅炉培训。2004年8月29日,被申诉人之一高**与申诉人签定《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即2004年8月26日至2007年8月25日。期间,2003年7月至9月,被申诉人由申诉人委托参加**循环流化床锅炉操作工培训。此后接受被申诉人各种循环流化床锅炉培训。2004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武**、高**在原劳动合同期未满且在刚被培训后,在本公司实践一段时间后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提出被申诉人必须赔偿培训费并于1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诉人于当天(2004年12月31日)离开工作岗位,致使申诉人正在正常运行的75T循环流化床锅炉在当天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并在之后的几月内由于没有合格的操作人员代替被培训的被申诉人而不能正常生产。就在被申诉人离开的1月内,申诉人循环流化床锅炉因操作人员不合格锅炉停运5次,停运长达475小时之久,损失发电量617.5万度,同时多投放助燃油15吨,价值达35万元,被申诉人无视劳资关系,给申诉人造成重大损害。另外,事后了解该2人当日就职于其它公司,并且干相同的岗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