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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姓名:秦**今年69岁、老伴叫陈建丽63岁,二人独居于西岗区新石道街40号1-1(一搂)。今年2月5日下半夜由于室外的煤气主管道破损,煤气经下水道进入室内将我们老两口熏死过去。在2月6日凌晨四时许才被发现,经大连110巡警和本人的子女砸坏护栏破窗而入,将我们救出并送到大连医学院附属一院抢救并经高压氧舱紧急处理,大约在8时左右才逐渐有知觉了,当时血气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二人分别为61%、59.6%(60%为死亡线),诊断为:重度一氧化碳中毒(重度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为血中一氧化碳含量50%)。住院期间我们分别有:大小便失禁(在昏迷状态时)、头痛、头昏、心慌、思维混乱、记忆力减退、内分泌混乱使血糖忽高忽低、排尿困难等症状。医院使用了高压氧舱及输液、输氧、口服护脑药物等治疗,症状逐步得到了缓解。于3月3日出院,住院27天。出院后至今仍然有程度不同的头昏、头痛、记忆力减退、计算和思维能力减退、复视和视力减退、心情烦躁和紧张、经常担心迟发性脑病(一氧化碳中毒的后遗症之一)的发生。出院后大连煤气公司给报销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每天/人30元)、营养费(每天/人10元)。现在不仅身体健康受到了极大地损害,精神上也同样受到了极大地损害。

刑事案件
2004-06-02 06:44:3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首先对两位老人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我的侄女、侄女婿在2000年的时候因为同样原因死亡,所以非常理解你们的心情。两位老人一氧化碳中毒,是由于煤气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煤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您起诉煤气公司,按照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经过伤残鉴定,没有造成严重残疾,很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事故性质已定,所以胜诉的概率应当是很大的。但是由于煤气公司已经赔偿了一部分,所以仅能就剩下应赔、没赔的部分要求其赔偿。请您和律师当面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